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苏州市安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苏州市安装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Install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苏州市从事安装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检测、材料、设备、科研、教育、商服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安装行业科研、教育等领域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专业权威的专家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充分发挥本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全市安装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安装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058号房产大厦53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规章,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安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协助行业指导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提出行业发展建议与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协助会员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组织安装行业学术、技术、信息的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人才培训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五)组织安装行业各类优质工程的评审与推荐、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评选,并及时向社会推介;
(六)加强协会网站建设,编辑发布媒介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七)组织制定行规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安装行业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安装市场良性竞争的秩序;
(八)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安装市场,为会员开展国内外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和上级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无尚未修复的失信记录;
(三)在苏州市从事安装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检测、材料、设备、科研、教育、商服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在安装行业科研、教育等领域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专业权威的专家,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经本会推荐可申请成为江苏省本行业协会会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副会长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研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所在单位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等一级资质;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负责人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审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本会顾问;
(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八)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审议;
(七)对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实施考核,并向会长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或负责人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0日苏州市安装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